一、主体结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
1、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土建施工已全部完成(含后浇带),所有管道、设备安装的预留、预埋件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,并已清理出来和进行了防锈处理。地面无建筑垃圾,干净整洁,主体不得进行修补和粉刷,有满足验收的照明条件。
2、建设单位(或监理单位)已组织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对人防工程进行结构分部工程初验,且质量达到合格标准,并出具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初验记录表》;
3、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,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砼强度进行检测,检测结果已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。
4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,并已经监理(建设)单位审查确认完整、有效并已分类整理。
5、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,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6、建设单位完成以上内容后,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,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《人防工程主体验收申请书》报请主体结构验收,并附上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初验记录表》等相关资料。
二、主体结构验收程序
1、听建设、施工、监理、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工作汇报;
2、建设单位主要汇报办理报建项目审批手续情况;
3、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概况、施工质量控制和分部工程自评情况,准备好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件、见证取样检测、送样检测报告、工程质量验评记录、隐蔽记录、测试记录,以及盖有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图章的图纸;
4、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、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、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、对工程现状的评价;
5、防护设备企业介绍门框生产、包装、运输、堆放、安装管理及验收情况,对质量的自评。
6、质监人员进行工程实体检查验收和查验资料,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关人员配合验收;
7、参建单位人员发表验收意见;
8、质监人员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发表意见,并做好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(巡查)记录》。
三、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检查内容
1、监督抽查人防工程结构施工实体质量和按图施工情况(包括观感质量、人防建筑面积等); 2、对结构分部、防水分部以及设备安装预留预理、混凝土强度、钢筋间距、保护层厚度、人防门框垂直度等进行抽查、抽测;
3、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、构配件和出厂合格证、复试报告、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砼强度检测报告。
四、资料填写说明
1、填写本表时应内容正确、书写规范、字迹清晰,表内子项应填写齐全,对于工程未涉及的子项应填写“无”。
2、工程概况中,“工程类别”根据工程实际对应项目勾选;有关单位的“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” 填写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;有关人员的“资格级别及证书编号”填写执业资格类别及证书编号,监理单位填写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编号。
3、当工程项目有两家以上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时应另加附页载明。
4、人防工程如有多类抗力等级,需分别写明抗力级别及对应建筑面积。